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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潮阳这项收费有变化的通知

来源:华体会官网赞助AC米兰    发布时间:2024-01-03 06:18:56

产品详情

  接下来,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采用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 收取为主、以“户数量定额收费”计收方式为辅的模式。

  原《转发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清洁卫生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潮阳府办〔2010〕50号)、《关于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复函》(汕潮阳价函〔2009〕22号)同时停止执行,除本办法规定的代征单位依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自愿捐赠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居民和单位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政策以及区政府办《关于同意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复函》(汕潮阳府办复函〔2018〕29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潮阳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机制暨收费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助力潮阳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现对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进行改革,改革方案如下: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区城管局)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3个街道(文光、城南、棉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金浦街道办事处和海门镇等10个镇(街)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

  将我区现有的清洁卫生收费和垃圾处理费两个收费项目改革后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后,各镇(街道)、村(社区)不得向居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商户等收取其它清洁卫生费或垃圾处理费。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非流动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三个环节成本监审结论,同时考虑我区社会各方承担接受的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执行收费标准为606.38元/吨,其中垃圾清扫收集费用420.96元/吨,垃圾转运费用95.42元/吨,垃圾无害化处置费用90元/吨。

  潮阳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采用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为主、以“户数量定额收费”计收方式为辅的模式。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1吨水产生垃圾的量测算的系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费公式如下:生活垃圾处理费=实际用水量(吨)×吨水垃圾产生测算系数(水消费折算系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1000。

  1、居民一类是指供水直抄到户且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户。由环卫作业单位或村(社区)负责派员收运垃圾和清扫内街小巷。

  2、居民二类是指已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居住小区居民户(注: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居住小区是指经区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公司所管理服务的居住小区,包括供水直抄到户和二次供水用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保洁、上门收集居民生活垃圾并运至垃圾转运站(点);垃圾一体化收运作业由区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3、居民三类是指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户。由村(社区)雇员负责村居道路清扫保洁和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垃圾一体化收运作业由区环卫作业单位负责。

  5、商业类包括普通商户、商店、超市、餐饮业、娱乐业、美容美发、维修、写字楼、浴足桑拿、酒店、旅馆业、洗车等类别。

  6、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速食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7、工业二类指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造纸、饮料等制造业。

  8、其它类指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这一类别不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收垃圾处理费,以实际垃圾产生量按180元/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转运和终端处置环节)。

  10、“桶”是指容量为240升的垃圾桶,每月生活垃圾不足1桶的以1桶计征。每10桶为1吨。

  在全区供水直抄到户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之前,由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3个街道(文光、城南、棉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金浦街道办事处和海门镇等10个镇(街)分别负责所辖区的收费工作。全区供水直抄到户管理体制理顺后,由区城管局委托全区直抄到户的供水企业在终端水价上代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区城管局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

  (一)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方式收费,根据不同类别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对应相关收费标准,委托汕头市潮阳自来水总公司或有关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由收费单位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于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采用“户数量定额收费”方式,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当年的3月,由居民所在地的街镇代为征收。

  (三)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径收费的垃圾产生者,由收费单位、服务单位核实垃圾排放量、确认收费额后直接收取或委托相关的单位代收。

  统一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加强收费资金监督管理力度,定期组织对收费资金使用情况做专项检查,强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资金的使用不受挤占挪用。

  受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部门按每月上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2%的比例支付代征业务费(其中:代征手续费1%,设备维护费1%)。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2〕384号)等文件精神,对下列对象实行减免费政策。

  (一)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特困职工家庭,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烈属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上述减免对象需凭有效证件到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办理减免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潮阳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真实的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本区生活垃圾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费用。按照“四个统一”原则(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将现有的清洁卫生费、垃圾处理费(终端环节)合并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在政府定价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各级政府财政、单位、居民对本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合理负担比例。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作为由居民类和非居民类负担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区城管局)统筹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区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 3 个街道(文光、城南、棉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金浦街道办事处和海门镇等 10 个镇(街)分别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工作。区城管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委托属地供水部门或村居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区城管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发改、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本区非流动人口(以下简称缴费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本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采用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为主、以“户数量定额收费”计收方式为辅的模式。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分为居民类和非居民类,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按水消费折算系数法计征的,委托供水单位代征,按月随自来水一并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对于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户,按户数量定额计征的,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当年的 3 月,由居民所在地的街镇代为征收。

  (三)其他未能按上述途径收费的垃圾产生者,由征收单位、服务单位核实垃圾排放量、确认收费额后直接收取或委托相关的单位代收。

  第十条受委托征收单位理应当按月 10 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明细表,由委托单位报送区城管局汇总。区城管局每月 15 日前应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代征情况汇总表,并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监缴工作。

  (一)居民类别的缴费户,分三类别认定缴费类别,一类为供水直抄到户(没实行物业管理居住小区)的农村及城镇居民户,二类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小区居民户,三类为未有自来水供应地区的居民户;

  (三)工商业户以《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为准,多种经营的以经营主业为准,难以区分主副业的按从高不从低的原则认定。

  (四)对于使用自来水总表的用户,总表用户非单一用水类别的,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总表实际用水量中占比例最高的类别标准计收。

  (五)对部分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向征收单位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缴费人由于水表漏水或单位暂时歇业或变更用水性质等原因,需向征收单位提交申请,经核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额。对未安装独立用水表的商户(包括临时集市、夜市摊档),以及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单位测算其实际垃圾量后,与缴费人办理相关手续直接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计收。

  (一)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单位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新设立单位从供水企业实施用水抄表管理的次月开始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申报更改缴费类别的用户,凭有关证明到征收单位申报变更。经核准后,由征收单位告知申请人和代征单位。

  第十三条缴费人如对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异议,可向征收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缴费义务的履行。

  (一)民政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发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特困职工家庭,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烈属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和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员工家庭)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属居民类的,实行先征后返,即先缴费后返还,缴费人须凭民政、人社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直接向征收单位申办相关手续后,由代征单位将已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退还给缴费人;

  (二)属非居民类的,需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等其他有效证件)到征收单位申请办理减收手续。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理应当在收费窗口通过布告栏、公示牌或口头提示等方式,向缴费人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对象及申请的宣传、告知工作。

  第十六条征收单位理应当向代为征收的单位出具征收委托书,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按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理应当单独设账反映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负责将每月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次月 25 日前(节假日顺延)全额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征收(代征)单位一定要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财政票据由征收单位向财政部门领取,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使用、保管和核销。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禁止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减免或者缓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九条受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财政部门按每月上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 2%的比例支付代征业务费 其中:代征手续费 1%,设备维护费 1%)。区城管局能够准确的通过受委托单位征收工作表现,在 2%以内给予惩罚性扣除。

  第二十条区城管局应该依据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情况,编制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区城管局负责全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资金管理。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价格管理。区审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减免、缓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改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应当上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五)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票据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社区村(居)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五条自 2021年4月1日起,原区人民政府《转发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清洁卫生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汕潮阳府办〔2010〕50 号)、区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复函》(汕潮阳价函〔2009〕22 号)同时停止执行,除本办法规定的代征单位依法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自愿捐赠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居民和单位重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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