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依据其管理金融实物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实物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实物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企业管理金融实物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实物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怎么样产生现金流)
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实物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实物资产还是两者兼有。
(1)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存续期内收取现金流量,而不是出售);
(2)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实物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认为二者都不可或缺,出售频率更高,金额更大);
2.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实物资产(摊余债)和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债券投资,综合债),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实物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该金融实物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一般情形(综合债):(1)企业管理该金融实物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实物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实物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特殊情形(直接指定,综合股):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可直接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如战略投资),并依规定将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2.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实物资产的,该金融实物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实物资产。(见第二十章《企业合并》)
1.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实物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依规定对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实物资产进行重分类。所以,金融实物资产(即非衍生债权资产)可以在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债券投资)和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间进行重分类。(金融实物资产业务模式的变更极其罕见)
2.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自重分类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不得对以前已经确认的利得、损失(包括减值损失或利得)或利息进行追溯调整。
3.重分类日,是指导致企业对金融实物资产进行重分类的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学习内容选自彭婷老师《中级会计实务》2023年授课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