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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场离我家太近我要告你!(图)

时间:2024-04-29 10:31:02  来源:华体会官网赞助AC米兰  浏览量: 32次

  这本是一起很普通的民事案件,但由于住所和田地距垃圾填埋场几百米的董国良提出了环境相邻权,使得此案在物权法将要实施之际吸引了众多目光,旁听的除了附近居民外还有不少记者。庭审一天,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快报将进一步关注此事的进展。

  “遭罪的还有责任田和菜地。”董国良所种的8亩多农田紧靠河边,按说这是种水稻的好位置,但常常稻谷发黑,收成减半,“垃圾填埋场污水常常直接排放到河里,用这样的河水浇水稻,稻子收成哪能好。”而与垃圾填埋场一墙之隔的几块菜地更是受损严重,“菜常长一小截,就耷拉下来,很快死去。”董国良把这一切全部归咎于垃圾填埋场,“1997年前没有垃圾填埋场,这里山清水秀,稻丰鱼肥。现在垃圾填埋场周边,是草枯地荒,鱼塘废弃。”

  垃圾填埋场旁边的环境的改变也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格外的重视,“但污染问题始终没能完全解决。”令董国良气愤和不解的是,去年,距垃圾填埋场1000多米的50多户村民陆续被常州市环卫处等有关部门安排搬迁,“大家一起反映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的,为何家离得远的倒搬迁,而距垃圾填埋场更近的我们却被要求依旧住在原地。”

  虽然有关部门给了董国良和村民们一些经济补偿,但董国良依旧难以接受,“健康都得不到保证,给再多的钱有什么用!”

  董国良决定走司法途径维权,是以环境损害为由起诉呢?还是以相邻权损害为由起诉?让董国良及其代理律师踌躇了半天。董国良最后决定以相邻损害为由起诉,“我们只要垃圾填埋场停止填埋垃圾,清除已有的垃圾危害,还村民一个洁净的旁边的环境。”

  为了打好这起环境相邻权官司,董国良开始积极准备,村民们也帮助收集证据。他请来了江苏专业测绘部门现场测量了垃圾填埋场到其住所与田地的距离:垃圾填埋场到其家为610米,到农田450米,到菜地只有30米。

  “垃圾填埋场里填埋了大量的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农药厂的残渣等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并设立了有害废物填埋区,直接违反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填埋场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一定的影响。’的规定,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的规定。”董国良说。

  垃圾填埋场可能也意识到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去年8月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宗旨和经营事物的规模”进行了变更,将原先的“市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有毒有害垃圾安全填埋和垃圾焚烧厂的残渣、飞灰等城市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变为“市区生活垃圾的卫生填埋”。

  这一变化令董国良气愤不已,“垃圾填埋场在为自己减轻和开脱责任。”董国良说,“不同类别垃圾使用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全是生活垃圾的话,国家规定的污染控制范围是500米。”

  董国良不相信垃圾填埋场只处理生活垃圾,“变个内容只是掩人耳目,一定还继续处理有害有毒垃圾的。”为了掌握证据,董国良花钱购置了摄像机、照相机,和村民们轮流守候在垃圾填埋场,一发现工业垃圾、医疗垃圾运进来,就立即进行拍摄。为了掌握医疗垃圾的源头,今年3月,董国良还雇专业摄像人员跟踪上百公里,从医院到垃圾中转站再到垃圾填埋场,医疗垃圾处理全过程都被拍摄下来。董国良说,“差不多每天都有两三车的医疗垃圾,隔几天有玻璃钢等工业垃圾,用车装运到垃圾填埋场。”

  董国良认为:到底有没有“有毒有害垃圾”,必然的联系到污染控制距离是500米还是800米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惠明认为这一案件比较有意义,他说,环境相邻权是基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加剧和人们追求高层次的生活需求的现实需要而提出的法律概念。

  我们所说的对环境相邻权的侵害,主要是指大气污染、水污染、恶臭以及日照、通风等对相邻方的侵害,这种侵害不单单是指相毗邻,也包含了毗邻和邻近以及通过流水、空气等媒介而产生相邻。“就环境污染而言,权利人因行使企业的营业权危害邻人身体健康和财产的,如果超过社会容许限度,就构成对公民环境相邻权的侵害”。

  刘惠明副教授说,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地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相应的损失。”《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85条也规定,“造成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恢复环境原状。”依据这一些规定,相邻一方在修建垃圾填埋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危险废物、恶臭物、垃圾等的时候,应当与邻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生活居住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等污染。如果未与相邻的不动产保持一定的距离,或其污染行为已损害邻人的,应立即处理,消除损害,排除妨碍,并应按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治理。显然,垃圾填埋场没做到上述要求,侵害了董国良的相邻权。

  刘惠明副教授说,今年10月将实施的《物权法》第七章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态废料,排放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这将为维护环境相邻权起到有力的保证。

  今年2月,董国良正式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垃圾填埋场,要求判令垃圾填埋场立马停止填埋危险废物,将已经填埋的危险废物等立即清除;并将垃圾填埋场搬迁至距离其住处800米远处或将其住处搬迁至距离垃圾填埋场800米远处。

  4月4日,武进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争辩的一个焦点就是董国良有无相邻权。垃圾填埋场认为,董国良目前的住所、农田和菜地与垃圾场并没有毗邻,而是相距较远,不存在相邻环境损害。

  垃圾填埋场代理人说,垃圾填埋场原设计中的确有一个有害垃圾填埋库区,用于废旧电池、飞灰等有害垃圾的处理。2004年10月,规划作了调整,有害垃圾填埋区变更为普通生活垃圾填埋区,目前只处理生活垃圾。依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范围为500米,董国良所在村民小组位于垃圾填埋场西南方向六七百米外,不在污染控制范围内。

  垃圾填埋场代理人表示,垃圾填埋场初建时,标准的确过底,出现了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经过重新规划和多年的改造,污水、废气及垃圾物的处理目前均达到有关标准,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控制。

  至于距离垃圾填埋场更远的几十户居民被安排迁出,垃圾填埋场代理人表示,那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与垃圾填埋场无关。

  常州市环卫处“拆迁通知”显示,对漕桥镇上下漕村几十户居民进行搬迁,是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需要。而随后,该处的对外材料则改变了这一解释,称搬迁与污染控制范围没关系,而是政府征地建设环卫科研、科普和培训基地。庭审一天,双方激辩不下,均不同意调解。法庭表示,将继续审理。

  快报《垃圾发电厂要上马,周边居民说不行》的报道(3月29日),引起各方高度关注。近日,在浦口区泰山街道举行了关于建设江北垃圾发电厂的小型“听证会”。听证会上,市民代表对发电厂建设提出的一些疑问与建议,被环评部门写入环评报告中。

  “其实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是一件好事情,作为市民应该支持。但我们主要考虑到发电厂废气排放,可能会对附近的居民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希望建设地点可以挪一下。”听证会刚开始,刚刚在附近小区买了新房准备在浦口养老的胡大爷首先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负责该项目建设的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孙经理解释,该项目的建设以及选址,主要是考虑到南京生活垃圾运输的问题。如果运输距离太长,沿途易引起污染。对于居民们认为发电厂离居民区较近的意见,他觉得完全不需要过多的担心。“我们排放的烟气都是无色无味的,而且各项标准绝对达到国家,甚至国际标准。”

  “我们现在的生活垃圾成分相对复杂没有分类,你们如何保证不产生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市民陈先生接着质疑。

  “这个项目所处理的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成分还是比较单一的,而且再加上我们对焚烧温度的控制,以及废气的循环处理,排放到大气里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都在国家标准之下。”孙经理回答了市民的疑问。其中最让居民代表满意的,便是全封闭厂房设计,可以有效的预防异味扩散。

  当自己的疑问一一得到解答后,居民代表对发电厂建设的种种疑虑也烟消云散了。而且,施工方还邀请居民参观上海的垃圾发电厂。

  专家指出:《物权法》第7章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态废料,排放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