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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问题部门这样答复

时间:2024-03-31 15:50:13  来源:华体会官网赞助AC米兰  浏览量: 32次

  编者按:10月10日海安召开市领导网友见面会,在直播平台留言区网友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本地对网友关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等规定要求,按照产生者付费和简便高效、便于操作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成本调查、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后,我市出台了《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水务集团代征,征收标准为5元/每月每户。对用水量不满2 吨/月(含 2 吨)的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予征收。对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户、市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市退伍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群体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居民缴纳的物业费是否包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不是真的存在重复收费、变相收费行为?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公司收取的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市生活垃圾从小区垃圾转运点或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因此,小区内部清洁卫生费用不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所以,不存在重复收费、变相收费行为。

  仅凭海安人民政府网站宣传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老百姓平时都不会关注,怎么样多渠道宣传,让老百姓了解或知道相关政策?

  在前期电视、政府网络宣传的基础上,会继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到缴费人群应知尽知。通过制定宣传计划、落实宣传责任、分发宣传资料等举措,力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宣传率达到100%。面对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解决,切实为缴费人做好征收服务工作。

  居民一户有几个房产,就有几个水表,是几个水表都要收还是只收一个水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海政规〔2022〕4 号),居民(含非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按5元/每月每户征收。如果有房产总用水量不满2吨/月(含2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免予征收。

  根据2021年3月《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能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自2022年7月1日起,根据《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海政规〔2022〕4号)规定,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水务集团负责代征,按5元/每月每户征收。对用水量不满 2 吨/月(含 2 吨)的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予征收。

  随着经济社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区逐步扩大。原文件征收范围为城区(包括海安镇、开发区在城区的区域),现文件进一步明确征收区域范围的界址,依据《海安县城市总体设计(2012-2030)》规划城区范围为“北到人民西路-连申线-北三环、东跨沈海高速公路以东经三十四路、南到沿海大道-新长铁路-上湖南侧、西至204国道,约100平方公里范围内”。鉴于《海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试行办法,区域范围外的由各区镇结合实际,可参照执行。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负责按季征收;

  3.进入城区实施工程单位(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除外)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代征。